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签署的一份文件,上面要载明两项主要内容,一项是所触犯的罪名,一项是检察院给出的往往是精准的量刑建议。行为人需要对这份具结书上所注明的罪名以及量刑均予以明知并认可,此时,签署这份具结书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张三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前,如果没有清楚的在具结书上看到检察院给出的罪名,以及量刑,那么这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到了法庭上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那么,法院如何确认这份具结书的效力呢,我们在办案的过程中,经常能看到,有同案犯在法庭上被法官闻讯关于认罪认罚具结书中所载明的罪名、量刑是否明知,或者是在什么情况下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这其实就是法官在对这份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效力的审查。如果有的同案犯说,“在签署的时候,量刑根本不知道,只是听检察官说签了量刑就会轻,所以才签”,此时,法官就会认定该认罪认罚具结书没有法律效力。但,还是那句话,法官的这个行为也只是认定具结书没有效力,并没有因此而否定认罪认罚这个情节。

因为,认罪认罚,其实是可以贯穿全阶段的,也就是说,既可以侦查阶段跟公安机关提出认罪认罚,也可以在检察院阶段,也可以在法院阶段在法庭上当庭认罪认罚,只不过从宽幅度会根据认罪认罚的早晚进行调整,越早认罪越从宽。

所以说,行为人只要在任何一个阶段,表现出认罪认罚的态度,便应当适用相应的从宽制度。而认罪认罚具结书,往往是在行为人对检察院给出的罪名、量刑均认可的情况下,才会签署,此时,认罪认罚具结书只不过是行为人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的体现。但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不能影响最终认罪认罚情节的认定。

而且认罪认罚是俩个意思,一是认罪,二是认罚。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这里得犯罪事实,是指主要得犯罪事实,如果对个别事实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是不会影响到认罪情节的认定的。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具体是要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